各县(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质量,强化动态管理,提升工作成效,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核工作相关要求,现就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全州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的第一至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见附件4)。
二、自查时间
2019年7月25日至8月25日。
三、自查标准
㈠ 此次自查主要依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标准》(新司通〔2017〕90号)进行。
㈡ 自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称号:
1.村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有涉黑涉恶、充当“三股势力”保护伞及其他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4.因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 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处置:
1.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没有变化,且无撤销情形的,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2.区划调整后,村(社区)名称已不存在的,注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四、检查程序
㈠ 自查。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标准》,对辖区内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自查,经征求县(市、区)纪委、政法委、民政局、信访局等部门意见,提出保留、撤销、注销建议,报州司法局。
㈡ 初核。州司法局负责对全州4个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初核,经征求州民政局意见,提出保留、撤销、注销建议名单报自治州司法厅。
㈢ 复核。自治区司法厅对各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复核结果在法治新疆网站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后,报司法部。
五、工作要求
㈠ 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此次自查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举措,作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
㈡ 严格自查标准。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标准》和一票否决事项,认真把关,做到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自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㈢ 注重工作实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基层减负年”工作要求,注重工作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扰民,不增加基层群众负担。各县(市)自查建议(附件1、2、3)于8月22日前报自治州司法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1.建议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2.建议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3.建议注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4.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名单汇总(博州部分)
联系人:丁兴蓉 2313640 bbyfz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