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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博州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9〕2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7月9日
上一条:转发 关于免征异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8年度自治州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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