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金融办、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汇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州税务局、人行博州中心支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工行博州分行、农行博州分行、中行博州分行、建行博州分行、农发行博州分行、博乐农商银行,各县市财政局:
《自治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8月8日
自治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支持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州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规范我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5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在自治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能够促进产业调整、推动自治州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产业快速集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具体包括:符合支持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各工业园区中核心重点企业、“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由州财政局牵头,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税务局、担保公司、相关经办银行等组成的“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财政局定期组织上述单位参加,召开“一企一议、公开透明”的评审会议,审核推荐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企业名单,核定贷款额度、贷款条件、贷款方式等,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自愿自主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和生产需要,采取自愿自主的原则申请担保贷款。
第五条 坚持各县市政府部门管理责任原则。各县市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属园区是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担保贷款企业的筛选推荐,协助承贷银行、担保公司做好贷后管理、本息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督促各县市对口部门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及流向的跟踪检查,控制企业负责人、关联企业贷款风险,防止多头贷款等情况的发生。同时要加强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贷款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与自治州、各县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完善企业信息资料,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七条 明确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博州政发〔2018〕62号)文件中风险分担机制的规定,建立州、县市责任分担机制。各县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原则上按其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出资额控制。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代偿资金、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州、县市从2亿元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中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要主动加大对代偿资金的追偿力度,减少金融风险和财政损失。
第八条 落实代偿损失核销机制。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企业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担保公司代偿后,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尽职免责机制。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审核推荐意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办理担保贷款。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三章 申请、推荐和审核
第十条 贷款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经过筛选、审查后形成正式文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再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正式文件向州财政局择优推荐拟支持企业,同时提交担保贷款申请资料,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要审慎审查,对相关情况要进行核实,州财政局审核后提交“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的材料包括:
㈠ 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担保贷款推荐报告(部门自拟);
㈡ 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项目推荐表(格式附后);
㈢ 企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证明、企业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的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项目,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并将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推荐至担保公司和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或申请担保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 拟申请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㈠ 已被自治州或各县市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
㈡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司法诉讼;
㈢ 企业经营符合自治州产业发展政策;
㈣ 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
㈤ 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涵盖贷款总额;
㈥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需提供一定的抵押质押物,抵押质押物价值需覆盖贷款总额。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抵押质押物的,为其发放信用担保贷款,需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㈦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等证明材料真实可查(相关材料失实的不予担保贷款);
㈧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担保贷款企业的正式文件资料;
㈨符合承贷银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担保额度、期限与费用
第十四条 自治州重点支持单户不超过5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贷款的发放、代偿追偿和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担保公司接到领导小组推荐意见后,需自主审批,按照内部流程办理相关手续,与贷款企业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承贷银行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同时由担保公司将放款凭证等相关贷款资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担保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企业未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即启动使用。
㈠ 贷款逾期10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逾期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核实情况、确定代偿时间表、制定代偿追偿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从2亿元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资金,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
㈡ 贷款逾期代偿后,承贷银行应及时给担保公司出具代偿确认书,由担保公司启动追偿措施,依法追偿和处置贷款企业抵质押的资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参与追偿工作。追偿结束后追索得到的资金用于补齐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若仍有损失的由州、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补齐。追偿中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资产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费用)优先从追索得到的资金中扣除,不足时由自治州产业发展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为顺利推进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项目,促使自治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有效运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协调运作,提高效率,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遵守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项目规定要求的企业,可简化办贷流程,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可优先获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有关项目政策扶持、财政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还款意愿较差、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企业,将被纳入自治州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和法院被执行人名单,所有金融机构将限制对其进行任何形式贷款授信,不得获得任何形式的项目扶持,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财政项目补贴。
第二十三条 当自治州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贷款项目企业违约,致使担保公司代偿率临近10%时,为不影响担保公司开展一年一度的金融许可证正常年审,应全面暂停此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