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3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博州政发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博州财政局草拟了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配置、处置三个管理办法,并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及爱博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建议。为拓宽社会各界参与渠道,广纳民意、广集民智,现将修改完善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直送至:博乐市五台路
州直综合四号楼博州财政局资产监督和采购管理科
二、联系电话:0909-2310769 传真:0909-2312530
三、征集有效期:2024年1月8日至1月15日。
附件:1.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审核人: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