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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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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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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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财教〔2019〕15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专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教〔2018〕253号)精神,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财 政 局 教 育 局
2019年2月15日
抄送:本局预算科、预算科、国库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2月15日印发
附件: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专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和自治区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各地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地(州、市)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地州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般困难2000元,困难3000元,特殊困难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思想及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自治州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自治州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教育厅
第八条 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接到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后,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当年国家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额度,并同时下达绩效目标,高职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职学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逐级报至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下达的预算落实应由地州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高校(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