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财会〔2019〕12号
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会〔2019〕19号)相关要求,决定开展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㈠ 组织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州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4月15日前,各县市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认真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㈡ 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和日常监管。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网上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的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
㈢ 形成2018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调研报告。根据年度备案情况,同时结合2018年本县市代理记账开展工作、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以及在实地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证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形成2018年代理记账管理工作调研报告,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州财政局会计科。
二、工作要求
㈠ 开展年度备案工作。各县市财政部门对本县市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审核等工作负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对本县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㈡ 开展备案宣传。各县市财政局要利用官网等平台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相关政策宣传,让代理记账机构及时了解政策动态,按时做好年度备案和内部规范等工作。
㈢ 进行实地调研检查。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实地调研检查,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与纪检、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建立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其从业状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自治州财政局将根据各县市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实地调研检查,检查结果将上报自治区在全疆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建立追责机制
㈠ 未按时限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因不及时反馈或未一次性告知造成代理记账机构未能按时限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的,追究相关审批机关机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向州财政局主要领导通报。
㈡ 年度备案工作完成质量不高,缺乏工作责任心。各县市财政审批机关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高质量、严要求完成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对年度备案工作完成质量不高、严重缺乏责任心,在审核中敷衍了事导致错误的,追究相关审批机关机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向州财政局主要领导通报。
㈢ 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缺失。对各县市财政审批机关“只审批、不监管,只主管,不监管”,造成行业内无证经营、低价恶意竞争、低能力低质量服务等问题,追究相关审批机关机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向州财政局主要领导通报的同时,收回该地区审批权限,责令全面整改后再行审批权限。
四、工作联系
组织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过程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自治州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电话:0909-2311808,2315980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2月28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19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