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民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1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边民生活补助是一项特殊的补助政策,边民生活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办法严格规定了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范围、补助资金来源等。
一是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范围为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中,已年满16周岁的边境居民,且户籍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家庭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的行政村拥有固定住所;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拥有草场并持有草场证的牧民;在我区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放牧时间达六个月的牧民,户口在边境乡镇。二是边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予以安排,列入各县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厅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有关县市。边民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三是边民生活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边民生活补助日常管理工作和陆地边境0-10公里范围内行政村的认定工作。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博州仅博乐市和温泉县具有符合发放条件的边民,均能够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当年应执行的补助标准发放边民补贴(自治区补助标准已由2015年每人每年补助标准840元提高至2019年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2017年—2019年共发放边民生活补助18912人次,自治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3175.25万元,其中温泉县2017年—2019年共发放边民生活补助8477人次,自治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431.46万元。
综上所述,我州现行边民生活补助对象和范围、补助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政策执行,针对你们提出的“结合博州实际,将边民补助范围扩大到有边防派出所的行政区域内,在边境区域放牧3个月以上的农牧民,均可以定为边民,并以适度发放边民补贴的方式,激励守边护边的责任感...”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对《暂行办法》修定完善,扩大边民补助范围,争取上级部门的政策倾斜及转移支付力度,更好地激励边境居民守边护边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筑牢边境管理的群众基础。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袁 涛 电话:2311528
审核人:刘瑞江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