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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年09月15日 16:48  州自然资源局

 

博州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1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43 号)

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526号)

2

对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1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3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程序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以及有关技术管理、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1次

1.《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291号)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规程(试行)》

4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1次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的通知(国测国发(2010)9号)

5

地图监督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1次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章、第四十五条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2号)

6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

《测绘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1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国测法发〔2016〕4号)

《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国测成发〔2016〕1号)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GB/T 39618-2020)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技术规范》(GB/T 28588-2012)

7

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博州自然资源局

《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机制,对发现和举报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理信息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次

《测绘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4〕2号)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

8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博州自然资源局

《土地复垦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1次

1.关于印发《202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自然资办函〔2025〕74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1号)。

9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1次

在自治区辖区内注册,持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地质灾害资质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

(1)是否落实地质勘查活动监管管理有关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2)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及时在监管平台填报公示本单位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各单位应填报公示近3年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新承担项目应于1个月内及时更新)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等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5)是否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野外作业安全风险防范。

(6)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7)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8)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

(9)核实资质申报材料的技术装备、人员、业绩等真实性,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10)是否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变更、注销等手续。

10

依法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博州自然资源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1次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备注:

1.《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需要进入相关企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检查的,相关事项纳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要求执行。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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