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刘 庆 答复类别:C类
毛国峰、柏建华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博州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州城镇供热基本情况
目前全州城市(县城)有供热企业7家,供热1479万平方米。其中,博乐市2家,供热930万平方米,阿拉山口市2家,供热98万平方米,精河县2家,供热260万平方米,温泉县1家,供热74万平方米。全州22个乡镇场中,6个乡镇场(艾比湖镇、茫丁乡、八家户农场、精河镇、博格达尔镇、扎勒木特乡)并入城市(县城)集中供暖,13个乡镇场采用燃煤供暖,3个乡镇场采用电采暖供热(精河县托托镇、阿合其农场,温泉县塔秀乡),供热面积194.6万平方米。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对每年开炉及停炉时间根据天气情况做了具体要求,对运行期间的储煤、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建立了供热应急保障制度,对居民投诉能做到及时处理,供暖期供热设施运行良好,可保障城镇居民供暖。
二、严格贯彻落实供热用热相关法规
多年来,在供热管理方面基本形成了各县市政府牵头、市场化企业参与、行业部门监管的体系,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和界限在相关法规中有具体规定。如2008年12月25日,经博乐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印发执行《博乐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第十四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㈠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㈡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㈢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㈣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
对于2位代表提出“关于出台《博州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的建议”涉及到的案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中,已有明文规定,需驰而不息的宣贯。
三、关注民生,做好供热企业和用户的管理
我州供暖情况总体良好,部分住户反映供暖不热,主要是由于小区内部供暖配套设施安装不合理,管网老化循环阻力大不畅通,管网锈蚀严重漏水,阀门开关锈蚀损坏失灵,供暖用户私自安装循环泵、放水严重、供热企业服务不到位、行业监管待加强等因素造成的。2021年—2022年供暖期开展了自治州供热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集中整治,共接到并解决供热问题5142个,均已全部解决。
下一步,一是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锅炉、设备、换热站及供热管线的巡检检查,在供暖季做好对压力、流量和温度的实时监测,保障供热系统安全运行;完善供热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修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供热突发问题。二是各县(市)住建局、各乡镇(场)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向社会公示供热公司、供暖片区负责人、维修抢修服务电话,以及“12345”政务服务网渠道,让广大居民的供暖问题能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回应解决。三是州住建局不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和安全生产调度,督促指导供热企业全面保供措施落实,确保供暖季居民温暖过冬。四是加大对广大用热用户的宣传教育,指导热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设施,禁止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等行为,减少用户对供热质量的影响。
根据以上自治州城镇供热基本情况和供热管理现状,暂不出台《博州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目前先收集基本情况、开展摸底调研,待时机成熟择机撰写并上报出台。
感谢代表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全力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联系人:邱海潮 电话:0909-2319317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审核人: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