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刘庆 答复类别:A类
余文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是小区居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我州在2013年按照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20〕8号)中明确了住宅小区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目前博乐市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费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签订合同执行。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按照博州发改委《关于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下浮执行。
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达到标准要求的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一、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
㈠规划停车位:80元/车·月。
㈡场地占用费:60元/车·月。
㈢临时停车:2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二、露天简易停车服务设施标准:指不符合以上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条件,但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车位。
㈠规划停车位:48元/车·月。
㈡场地占用费:30元/车·月。
㈢临时停车:1.0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6元)。
感谢您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审核人: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