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小营盘镇钰青砂石料厂:
你单位《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博乐市小营盘镇钰青砂石料厂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新水厅〔2021〕15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取水符合博乐市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对于博乐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取水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本项目取水水源为泉水(地表水),取水口位置东经81°57′48.6″,北纬44°54′8.5″,年取水量为0.7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基本同意工程取水。
三、本项目洗砂废水不外排,回收于矿区东侧设置的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上层清水回用于项目区生产用水,淤泥经晒干后回填至采坑,基本同意退水方式。
四、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五、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复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2023年4月18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