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呈报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精河县五台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和所附的《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精河县五台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精河县五台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工业园内的石灰石产业加工区,新疆博海水泥有限公司精河县五台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工程建设规模为200万吨/年(石灰石),采用露天开采方式,为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矿山产品方案及开采对象为矿区范围内的石灰岩矿石,开采标高从856米至580米,矿区服务年限为32.06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场、矿山道路、矿部生活区等。
本工程占地总面积约29.03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区土地利用类型为采矿用地。工程总挖方共计24.88万立方米;总填方共计1.58万立方米,剩余部分为成品矿石(23.3万立方米)全部拉运至破碎站作为水泥厂原料,施工过程中无弃方、无借方。本工程不存在房屋拆迁及树木砍伐问题,也不存在移民安置问题。总投资为5746.0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46.70万元。工程计划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7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㈠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士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及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工程所在区域既不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亦不属于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4.0.1条规定,项目所在地属于风景名胜区,应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㈡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下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注意扰动地表的恢复。
㈢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建设期新增水土流失量1202.34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29.03公顷。
㈣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9.03公顷。
㈤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清理平整和地表恢复;要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㈥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73.09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4.52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7万元。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工程开工后及时向我局及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㈢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的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任务,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四、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规定,工程投入运行之前,项目法人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向我局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1年1月6日
审核人: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