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报送〈精河县呼斯坦乌苏河乌兰旦达盖村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精建管字〔2023〕6号)及委托博州西水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写的《精河县呼斯坦乌苏河乌兰旦达盖村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精河县境内。实施范围包含呼斯坦乌苏河乌兰旦达盖村段两侧堤防。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堤防18.6千米,其中:其中干流13.75千米,1#泄洪沟3.01千米,2#泄洪沟1.84千米,河道疏浚4.66千米。项目总占地面积39.9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1.85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8.14公顷。项目总工期3个月,2023年4月开工,2023年6月完工,方案设计水平年2024年。项目总投资为3203.5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17.14万元。
二、本项目属于建设类项目,工程挖填方总量为30.23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12.9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7.33万立方米,内部调运3.93万立方米,借方4.43万立方米,无弃方。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99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微度水力侵蚀。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项目区占地类型多为荒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无表土资源可剥离,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五个区:防洪堤工程区、河道清淤工程区、施工道路区、施工生产区、导流工程区。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在工程建设施工各环节中应落实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478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15.14万元,主体投资15.53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99.6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9.99万元。
十、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自治州水利局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㈢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㈣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按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㈤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7〕121号)的规定,本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2023年4月20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