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磊鑫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博乐市磊鑫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新建沥青混凝土拌合站与砂石料开采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实施方案》(新水厅〔2021〕15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取水符合博乐市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要求,对于博乐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取水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本项目取水水源为地表水,从博尔塔拉河取水,取水口位于新布哈干渠北岸E81°44′44.02″,N45°0′15.77″。年取水量为2.2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基本同意工程取水。
三、本项目洗砂废水不外排,回收于矿区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上层清水回用于项目区生产用水,沉淀池池底淤泥定期清理;生活废水排入厂区内已建化粪池,由吸污车每3个月定期拉运至博乐市阿热勒托海牧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基本同意退水方式。
四、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内,应向我局报送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五、你公司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六、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复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你公司应当及时与博河流域管理处签订供水协议,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单位的水资源调度和取水限制的决定。
2023年10月16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