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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2024年第一批水事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05月31日 18:32  州水利局

为强化水事执法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提升水政执法效能,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从今年全州水事违法案件中选取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件

案例一:小营盘镇某村委会、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15日,小营盘镇某村有一眼农田灌溉机电井出水量减少,无法满足灌溉需求,村委会为了解决灌溉用水问题,委托凿井施工队徐某某在其村队北侧凿井取水,凿井深度110余米。小营盘镇某村委会、徐某某无法提供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取水方小营盘镇某村委会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凿井方徐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该案是一起违法主体为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村委会无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凿井施工队更新机电井,博乐市水利局对取水方和凿井方顶格处罚,通过该案查处进一步加强村委会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和对水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督促其依法办事,合理合法使用地下水资源。

案例二李某某、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3年12月30日,李某某为了增加农田灌溉用水,委托凿井施工队梁某某,在托里镇基布克村凿井取水,凿井深度100余米,李某某、梁某某无法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取水方李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凿井施工方梁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该案件,向当事人普及了非法凿井取水法律责任以及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当事人深刻认识到未经批准凿井取水行为带来的后果和影响,增强了当事人守法意识,同时辐射周边潜在违法行为人,达到小惩大诫的效果。

案例三:马某某、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2日,马某某为了满足农田灌溉用水,委托凿井施工队胡某某,在精河县托里镇二牧场凿井取水,凿井深度100余米,马某某、胡某某无法提供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取水方马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凿井施工方胡某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当事人清楚掌握了凿井取水相关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明白了严管地下水资源取用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取水方、凿井施工方违法凿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凿井市场。

案例四许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许某某在精河县托里镇四牧场有一眼机电井出水量减少,无法满足农田灌溉用水需求,2024年1月2日,许某某为了更新机电井,擅自在其机电井南侧新凿一眼水井,凿井深度100余米,许某某无法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许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对许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更新机电井的行为进行查处,当地取水户明白了当前全州地下水资源紧缺现状,深刻认识到更新机电井属新建取水工程设施,未经批准更新机电井是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增强了用水户遵守水法律法规的意识。

案例五:王某某、许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2月14日,王某某为了增加农田灌溉用水,委托凿井施工队许某某,在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农四队凿井取水,凿井深度72米,王某某、许某某无法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精河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取水方王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凿井施工方许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当事人及周边取水户深刻认识到过度开采会导致水位下降,影响地下水采补平衡,水生态会遭到破坏,懂得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取水谋取非法利益达到一定数额将面临刑事处罚。通过本案查处,有效提升了公众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达到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案例六: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1月19日,李某某为了解决砂石料场生活用水问题,在温泉县查干屯格乡达布呼尔村东侧砂石料场内凿井取水,井深50余米,水泵还未安装,李某某无法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温泉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李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本案中,当事人对人饮用水是否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存在错误理解,通过执法宣传,当事人进一步增强了严管取用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到人饮用水虽然应当优先得到保障,但是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获得取水权并有偿使用水资源。

案例七: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12日,潘某某为了满足养殖用水需求,在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二队某合作社内凿井,已凿井深度35米,该养殖区域自来水管网已覆盖,潘某某无法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案件承办单位:温泉县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封填水井。

案件查办效果:当事人了解掌握了自来水管网覆盖情况下不允许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政策规定,对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水资源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的认识更加深刻,消除了逃避缴纳水资源费的侥幸心理和增强遵守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意识。

二、取水计量设施案

案例一:邹某某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案

案情介绍:2024年4月9日,小营盘某村邹某某有一眼机电井,取水用途为灌溉3亩蔬菜大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邹某某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补交水资源费。

案件查办效果:本案中违法取水事实清楚,博乐市水利局在法律的刚性要求与柔性执法上寻求结合点,充分考虑取水户取水需求和现实情况,通过执法中宣传、“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周边取用水户进行宣传教育,群众的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案例二:丁某某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案

案情介绍:2024年2月2日,乌图布拉格镇丁某某为了维修其机电井的水泵,将编号为W044的取水计量设施拆除,影响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案件承办单位:博乐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丁某某处以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当事人深刻认识到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重要举措之一,了解了取水计量设施随意拆卸会破坏设备精准度,影响到设备正常运行属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了周边取水户在更新、更换取水设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法律意识,推动共同维护地下水管理秩序的管理工作。

三、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案行为

案例一:魏某某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案

案情介绍:2024年3月16日,魏某某为了节省施工成本,将建筑垃圾倾倒至萨拉尔布拉克苏河河道以北延伸100米处湖泊内。

案件承办单位:阿拉山口市水利局

处理结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魏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效果:通过查处施工队魏某某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行为,建设单位和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保护和做好水环境、水土保持是每个公民共同承担的责任,建设单位第一时间召开规范施工会议,向所有参建单位和施工队伍宣传了水法律法规,明确了将建筑垃圾和渣土堆放在指定区域,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要求,实现了通过案件办理教育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效果。

审核人:李鸣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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