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函〔2024〕117号
精河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对〈博州精河县单干户渠首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州水利局组织有关专家就博州西水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评价报告》满足深度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精河县单干户渠首地处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境内,渠首位于精河中游,精河县城以南20公里、312国道以南18公里处,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2°52′9.67″,北纬44°30′70.8″。单干户渠首除险加固内外池方案主要由内池和外池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内池主要包括:调节池1座、进水闸1座和引退水闸1座;外池主要包括:泄洪冲砂闸5孔、引水闸1座及上下游整治段。设计引水流量10.0立方米/秒,控制灌溉面积13.88万亩,调节池设计容量40.0万立方米。
单干户渠首修建于1965年8月,距今已有57年时间。2021年12月21日经州水利局组织对该水闸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类闸”。通过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能够使渠首安全正常运行,保证下游灌区正常引水,为灌区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二、同意洪水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
同意本次洪水影响评价涉及区域为拟建渠首工程所在区域,相关设施为:调节池1座、进水闸1座和引退水闸1座、泄洪冲砂闸5孔、引水闸1座及上下游整治段。评价河段总长度为2177米。
三、同意评价范围内洪水标准
按《防洪标准》(GB50201—2014),工程防护等级为Ⅳ级,本次评价工程河段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进水闸、引退水闸、泄洪冲砂闸、引水闸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四、防洪评价分析计算
㈠同意《评价报告》中水文分析计算成果
同意《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成果,单干户渠首设计洪水下天吉水利枢纽二期出库流量至单干户渠首区间距离为11.6公里,1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66立方米/秒,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18立方米/秒。
㈡同意壅水和行洪能力分析计算成果
同意《评价报告》雍水和行洪能力分析成果。项目建成后,防洪标准10年一遇水位最大壅高为0.12米,20年一遇水位最大壅高为0.15米。建成后20年一遇的洪峰流量下水位为382.7米,泄洪冲砂闸两边挡墙设计高程为388米,不影响河道行洪。
㈢同意冲刷淤积计算和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同意《评价报告》冲刷计算成果。泄洪冲砂闸闸后冲刷深度为2.7米,其基础埋深为3.5米,大于冲刷深度,故河水对冲沙闸的影响较小。虽然占用河道行洪断面,但泄洪冲砂闸留有足够过水断面,工程弃渣按要求堆放在指定位置,故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
六、基本同意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七、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要求
㈠施工时应尽量减少对河道的扰动范围,减少对河水的污染破坏。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河道的维护与观测,遇到险情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㈡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临时弃渣,工程完工后,施工弃渣和临建工程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恢复河道,以免对行洪产生不利影响。
㈢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范围内安全防护,布设必要的警示、防护设施,导流渠、施工围堰等设施应满足过洪需求,并及时进行观测和加固。
㈣合理安排施工组织方案,优先考虑过洪需求,闸底板、闸墩等过洪设施应优先进行施工,尽早满足过洪需求。
2024年7月29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