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函〔2024〕200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审批精河县托托镇—老火车站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博州交函〔2024〕50号)及委托博州西水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写的《精河县托托镇—老火车站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博州精河县境内,项目区中心点地理东经83°1'20.27",北纬44°37'48.66",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道路47.001千米(路线起点桩号AK0+000,终点桩号BK46+998.194,长链2.552米),起点位于托托镇检查站南侧100米处路口,终点位于精河县老火车站G30线匝道检查站前(国家粮库西侧),路线整体自东向西走向。项目总占地面积39.9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35.49公顷,临时占地面积4.5公顷。该项目计划2025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6月完工,总工期3个月。项目总投资5916.3625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141.5万元。
二、本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挖填方总量为16.58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5.06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1.52万立方米,借方10.06万立方米,弃方3.6万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99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防治标准,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20%,表土保护率不作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一个一级区:冲洪积平原防治区;四个二级区:路基工程区、桥涵工程区、交叉工程区、施工生产区。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在工程建设施工各环节中应落实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552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77.34万元,主体已列投资6.39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0.95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9.99万元。
十、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自治州水利局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㈢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和精河县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㈣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按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㈤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本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2024年11月27日
审核人:李鸣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