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水利函〔2025〕236号
国能博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国源电力国能博州264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博吉风电升压汇集站220千伏送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区位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和精河县境内,项目起点坐标为东经81°35′50.81"、北纬44°37′8.75",终点坐标为东经82°06′5.95"、北纬44°44′42.43"。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20千伏线路一条,线路总长51千米,博乐市境内43.4千米,精河县境内7.6千米。新建输电线路杆塔共134基,其中博乐市新建杆塔112基,精河县新建杆塔22基,设置牵张场8处,跨越施工场地5处。项目区总占地33.76公顷,永久占地面积2.1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1.65公顷。该项目计划于2026年4月开工建设,2026年8月完工,总工期5个月。项目总投资988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80万元。
二、本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挖填方总量为7.3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3.65万立方米,填方总量3.65万立方米,无弃方。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3.7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防治标准,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不做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一级分区为冲洪积平原区、低山丘陵区,二级分区为塔基及塔基施工场地区、牵张场地区、跨越施工场地区和施工道路区共四个分区。
六、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在工程建设施工各环节中应落实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在建设期产生新增水土流失量2285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70.4万元,主体已列43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27.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3.76万元。
十、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博州水利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博州水利局备案。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㈠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㈡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及时运至回填利用区域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弃倒。
㈢项目开工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㈣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由自治州水利局和博乐市、精河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㈤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按要求向自治州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㈥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十二、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53号)的规定,本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及时向自治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2025年11月11日
审核人:布鲁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