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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州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04月30日 20:42  州水利局


博州水利局直属各单位、下天吉水库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博州水利行业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在发生事故时,指挥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博州水利局修订了《博州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8日

博州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博州博州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水利系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抗风险的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博州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预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总 则

1.1 目的

为做好我州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妥善处理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州境内发生的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还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工程运行、自然灾害(引发)水利工程失事、重要水利工程突发失事等事故处置参照《博州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水利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各县(市)水利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州水利局按照事故等级给予指导和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1.4.3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与损失。

1.4.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各县(市)水利局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工程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博州水利局成立博州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局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和局长);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局办公室、水利建设与管理科、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水政水资源科(河湖管理科)、水政监察支队、博州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博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规划计划与财审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农村水电管理中心)、局机关纪委、博河流域管理处、博州水文水资源局、博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阿拉山口供水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决策组、技术抢险指导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事故调查组。

决策组由局领导组成,书记和局长为决策组组长,分管局长及其他局领导为决策组成员。决策组主要职责为:①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②与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③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行动;④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⑤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教育。

技术抢险指导组由博州水旱灾害防御中心、设计院负责人组成,由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技术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为:①根据各水利工程生产工作场所、内容的相关特点,制订其可能出现的需技术解决的应急方案,为事故现场提供有效的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储备;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科学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指导应急反应行动中的工程技术指导工作;③对各生产工作场所特点以及生产安全过程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④制定应急反应物资器材、人力计划;⑤指导和参与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分管领导、水政监察支队负责牵头。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卫,防止人为故意阻止或破坏救援行动;②保证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扰;③保护事故现场;④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资料进行取样封存。

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组成,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①协助制订水利工程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储备计划,按已制订的应急反应物资储备计划,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的储备数量,完善物资资源收集和储备的相关工作;②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变更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物资资源的更新和达标;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反应物资资源信息、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为应急反应行动的启动,做好物资储备;④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有效地组织应急反应物资资源到生产作业场所,并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增援,同时提供后勤服务;⑤负责抢险救灾人员、车辆的调集;⑥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的跟踪工作;⑦慰问有关伤员及家属,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稳定。

信息宣传组由局办公室、博州水资源管理和信息化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由分管领导牵头。信息宣传组主要职责:①负责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具体联络,信息收集,各组的协调沟通等工作;②积极同媒体等相关部门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局机关纪委负责人组成,由分管领导牵头。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①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②初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③提出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向派出调查组的领导小组及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各在建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队、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备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市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安全应急小组电话: 0909-2319909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州水利局、各县(市)水利局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州水利局、各县(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险情的,水利工程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

3.2.3各县(市)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州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安全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事故等级,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安全事故分为I、II、III、IV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 I级(特别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级(重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III级(较大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级(一般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1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工程实际情况,事故分级将适时做出调整。

4.2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原则,博州水利局负责较大事故(Ⅲ级)及以上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水利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2.1 启动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县市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率水利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启动III、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州水利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率水利局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5.1.1水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2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IV级及以上事故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5.1.3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6.1发生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工作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6.2发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责任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3 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组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提供劳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参与伤员救护工作。

6.4 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由技术抢险组专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置和抢险方案,及时投入抢险工作。

6.5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安全保卫组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6.6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安全保卫组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6.7信息发布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信息宣传组积极同新闻宣传等单位衔接,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事件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

7.1 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7.2 善后处置

7.2.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7.2.2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组协助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补偿工作。

7.2.3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7.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7.3.1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进行整改。

7.3.2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或自行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3.3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7.3.4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生产安全。

8.应急保障措施

8.1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预案要求,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应当配备适量应急机械、设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地方应急指挥部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8.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地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由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水利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8.3 经费与物资保障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保障经费,储备相关的抢险设备和物质。

8.3.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州水利局、各县(市)水利局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电设备、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库,根据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救援专家成员。

9.应急救援的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按计划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9.2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建立后,要经过有效的培训,并且各县(市)水利局每年演练一次。施工单位项目部、作业班组在项目开工后演练一次,今后根据工程施工工期,不定期举行演练,作业人员变动较大时增加演练次数。每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不断修改完善。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州水利局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审核: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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