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
为做好在全国推开水土保持补偿费改革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2020年12月18日印发《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新税发〔2020〕66号)文件。
二、收缴流程
1、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及汇算清缴继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生产建设项目应缴未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送达业主建设单位,并抄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解缴比例、使用等继续按照现行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执行。
2、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文件规定的损毁水土保持面积、征收标准、核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制作《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3、《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通知联)送达业主建设单位;二份存根联(其中:一份(存根联)抄送税务机关,由缴费地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存根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三、工作要求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划转工作已启动,为平稳推进此项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规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减少业主建设单位的行政成本,一次性告知并主动带业主建设单位持《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存根联)到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对接业务工作或积极引导业主建设单位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网上完成申报缴费。建设单位完成缴费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当年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较多的,集中制作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集中送达业主建设单位(通知联),向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办税服务窗口抄送(存根联)。
3、向业主建设单位发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南》,告知需携带材料:⑴缴费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⑵个体、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⑶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通知联)。
4、认真落实2020年9月21-24日,博州水利局组织开展的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中提出的《水土保持工作督查意见》,按照县市行政管辖权,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进行现场执法“回头看”,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将水土流失降低到最低损失,保护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设施。
5、组织开展县市管辖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管力度,要求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补征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对不编报方案、不进行整改的依法立案查处。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指南
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具体缴费流程如下:
第一步:缴费人携带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辖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批复》等资料到具有项目收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受理。
第二步:审核通过后,具有项目收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三步:缴费人根据《通知书》中所列明的交费期限、缴费地点到相应税务局申报、缴费。
缴费方式:
㈠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㈡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
需携带材料:
㈠缴费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㈡个体、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㈢水行政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第四步:缴费人完成缴费后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以下称完费凭证)。
审核人:刘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