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及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2021年全州水资源费征收任务责任,保证自治州2021年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意义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
二、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对自治州境内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全面推进节水开源、节水增效、节水减排、节水降损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取水行为,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㈠征收任务。2021年全州水资源费征收任务7240万元(其中:精河县征收任务3600万元;博乐市征收任务3000万元;温泉县征收任务320万元;阿拉山口市征收任务320万元。
㈡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征收标准。农业、生活、绿化、工业、其他等行业各种类别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的规定执行。
㈣征收程序。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按照自治州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博州水办字〔2019〕4号)和《博州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手册》的要求实施。
㈤征收解缴。水资源费解缴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的规定执行;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水资源费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切实做到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各种漏征、减征、免征的行为。
㈥征收统计。建立征收台账和报表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情况报送自治州水利局,月报表由单位填报人、负责人签名,并在征收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做好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充分发挥县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强化工作措施,定期通报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定期向县市党委、政府领导汇报,高位推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确保全州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顺利完成。
㈡强化责任意识。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系统性强。各县市要转变观念,把水资源费征收和取水许可监督、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水行政执法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年度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确保水资源费征收到位,足额征缴。
㈢强化沟通协作。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涉及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做好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市比例解缴工作,形成水资源费征收的工作合力。
㈣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州水利局具体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的日常监督工作,每季度对各县市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台账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审核: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