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宋涛 答复类别:B类
杨林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现状
按照《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卫基层卫生发〔2016〕8号)要求,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乡村医生,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自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州共有199名乡村医生自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率82%;村医普遍自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多措并举,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㈠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落实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博州卫发〔2020〕39号)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相关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
㈡不断提高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博州卫发﹝2020﹞39号)要求,村医财政补助由每人每月1200元-1800元提高到1800(持乡村医生执业证)-2400元(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以上)。博乐市将乡村医生工资提高至2400-3000元,温泉县将乡村医生工资提高至2400-2800元。全州实际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月为2236-2726元。2023年下拨区、州两级村医财政补助164.8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市财政配套补助。
三、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推进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督促各县市按照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博州卫发〔2020〕39号)统筹解决好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对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感谢您对博州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春琳 电话: 0909-2319691
审核人:李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