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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博州卫计发〔2017〕15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7月25日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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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卫计发〔2017〕15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司法厅、残疾人联合会八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关怀工作的意见》(新卫家庭发〔2016〕9号)文件要求,制定了《自治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伊力艾克拜尔

联系电话:2319686 13899449514

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自治州教育局

自治州民政局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治州司法局 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9日

自治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司法厅、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新卫家庭发〔2016〕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扶助关怀工作模式,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经济扶助、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保障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关怀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关怀对象

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已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

三、主要措施

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统一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统一自治州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年10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132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卫生计生委配合)

2.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制度。自2016年起,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发放5000元一次性扶助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县市财政配套。一次性扶助金的申报和发放程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执行。(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卫生计生委配合)

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支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员提高的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缴费困难群体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自治州民政局负责)

3.建立经济困难高龄老人补贴和丧葬补助金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的高龄老人、失能老年人,按照有关政策发放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可享受不低于400元的丧葬费补助金,补助金由县(市)财政负担。(自治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代缴。(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分别负责)

2.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将其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依照统筹地区政策予以支付。(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大医疗扶助力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发放医疗服务卡,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优先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象,定期对签约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进行健康评估,了解其主要健康状况与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提供优先就诊、优先转诊等服务。(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负责)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优先安排住房保障。对符合县、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落实联系人制度。乡(镇、场街道)依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施“双岗”联系制度,畅通联系渠道,联系人要定期走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面临的困难,开展心理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在重要传统节日,开展探视慰问关怀活动。(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共同完成)

3.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手续。(自治州民政局负责)

5.帮扶残疾独生子女。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独生子女,按相关政策给予优先扶持和资助。残疾独生子女优先落实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给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不低于80元/人.月标准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80元/人.月标准发放,对残疾的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自负责)

6.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自治州司法局)

7.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自治州计划生育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各自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司法、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解决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自负责)

2.强化经费保障。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市)财政统筹解决。(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卫生计生委配合)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博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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