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4月11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自治州防指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州防汛抗旱工作。
第二条自治州防指设总指挥1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博尔塔拉军分区、第五师双河市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职责见附件1);成员由自治州党委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中央驻博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自治州防指的办事机构为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防指办”),负责自治州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自治州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由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商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组成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成员因人事变更、工作职责调整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产生空缺单位相同职位的继任者担任,并及时向自治州防指办书面报告,办公室做好备案工作。自治州防指涉及主要领导调整或2/3以上组成人员调整的,由自治州防指办提出调整意见建议,上报自治州防指审定。
第四条第五师双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所管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做好所管辖区域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直属的博尔塔拉河、精河流域设立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由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第五师双河市有关团、场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组成单位和人员报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其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州水利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
自治州直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所辖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落实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自治州水利局防汛抗旱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协同流域内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做好流域防汛抗旱工作。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指令统一由州水利局下达到各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执行。
第六条各县市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七条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洪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铁路、公路、工矿以及商业、旅游、物资等部门,应当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八条自治州防指主要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自治州防汛抗旱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监督落实重要河流、重点城市、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导督促受灾县市做好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防指办主要工作职责:承担自治州防指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自治州防指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自治州防指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自治州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监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自治州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拟定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意见建议;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开展情况;组织协调自治州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防汛抗旱专家队伍;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调动;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见附件2)及时主动向自治州防指办报送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以及相关的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自治州防指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由自治州防指办组织修订编制,经自治州防指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重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超标准洪水预案),由自治州水利局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电站)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自治州直属重要水工程(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由自治州流域管理机构、水工程(水电站)管理单位编制,报自治州水利局审批后组织实施,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自治州防指办。
第十三条自治州直属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或科研机构编制,所在地县(市)参与,自治州防指办组织水利、应急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和有关县(市)审查后,报自治州防指批准实施;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由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或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经自治州水利局技术审查后,报自治州防指办批复实施。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自治州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启用重要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水库(水电站)应急泄洪时,由自治州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自治州防指批准执行。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自治州防指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自治州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自治州防指全体会议由自治州防指总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自治州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主要议题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七条自治州防指紧急会议根据发生的重大汛情、旱情、灾情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工作。会议由自治州防指总指挥或其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自治州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自治州防指专题会议是指以自治州防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处置等专题工作的会议。根据专题会议内容,由自治州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或自治州党委、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为做好洪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自治州防指建立防汛抗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州水利局为总召集单位,联席会议主召集人为水利局局长,副召集人为水利局副局长,自治州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联席会议根据洪旱形势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在发生紧急洪水或旱情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洪水调度、抗旱应急调水等相关方案,报自治州防指办,为防汛抗旱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自治州防指各项会议形成的指挥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有关成员单位、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相关县(市)防指贯彻落实。
四、日常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和自治州防指的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州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向自治州防指办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个科室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保持与自治州防指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自治州防指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督察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防总、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防汛抗旱的决策部署、应急响应、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自治州防指办统一发布。自治州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自治州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州雨情。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防指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向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防汛抗旱形势和工作动态。自治州防指办根据自治州防指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协调推进工作。
五、行文制度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防指制发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向自治区防总、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防汛抗旱工作。
(二)印发自治州防指关于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和规范性文件。
(三)落实自治区防总、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部署要求。
(四)向各县(市)、各部门传达自治区、自治州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五)向各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和各县(市)防指下达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重大指令。
(六)其他应以自治州防指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防指有关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应急抢险救援的文件和重大水工程调度指令,由自治州防指总指挥、分管副总指挥签发;经总指挥授权的事项,可由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防指办负责自治州防指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防指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核。自治州水利局负责自治州防指水工程调度指令及印章管理审核。
自治州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需以自治州防指名义制发文件的,应送自治州防指办审阅,经防指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自治州防指总指挥签发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
第二十九条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部署,部门间应充分沟通协商,按程序会签后报批。
六、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自治州防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2.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党、政领导):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州防指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党、政领导):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组织水旱灾害日常防御,落实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早期处置和工程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副总指挥(博尔塔拉军分区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民兵、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协调支援部队抗洪抢险行动。
副总指挥(第五师双河市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第五师所辖区域内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等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附件2
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党委办公室: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防汛抗旱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负责统筹指挥、综合协调州境内水旱灾害处置救助工作,起草上报灾情专报。
州政府办公室:统筹指挥、综合协调州境内水旱灾害处置、救助工作,负责收集水旱灾害信息及工作情况,对收集的灾害信息进行编辑,对指挥部召开的会议综合性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州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自治州党委农办:统筹、协调、督导、检查涉农部门开展农业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自治州党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单位通报谣言线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开展网上涉防汛抗旱类谣言的辟谣引导等工作,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承担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统筹指导全州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自治州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全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灾害救助等工作,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项目规划,争取相关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自治州教育局:负责防汛抗旱知识进校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教师学生群体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灾后恢复正常教学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无线电通信,保障灾区应急频率正常使用;配合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组织;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及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自治州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灾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多方筹措资金,安排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洪水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衍生地质灾害的调查、勘查、监测、防治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指导全州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定工作,督促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水毁修复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和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按照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责成相关单位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运力,做好应急处置以及防疫人员、应急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为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自治州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日常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治州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种子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自治州文体广旅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开展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安全保卫和游客避险、救护、疏导、转移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实施景区防汛应急预案;指导景区避险预警工作,旅游景区修复损毁的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洪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博尔塔拉广播电视台:负责指挥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动态。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林州防洪抗旱以及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汛后林木补种工作;负责协调清除行洪通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负责林业救灾的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洪旱灾害情况。
自治州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气象信息。
自治州民政局:加强政策衔接,负责指导有关县(市)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动员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挥部及救援队伍的生活保障工作以及准备车辆接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畜牧业洪旱灾情,指导畜牧业防汛抗旱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畜牧业饲草料、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动物疫病防治等管理工作。
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负责地震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
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通信企业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工作,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博尔塔拉军分区:负责组织军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协调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根据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根据部队相关规定,组织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博乐机场:依法定职责督促、协调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执行防汛抗旱任务民用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等工作;支持与指导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协调航空运输力量为扑火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乌鲁木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山口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铁路沿线管界内防汛抗旱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兵团所辖区域内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等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第五师双河市水利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洪水调度、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所属电网系统调度工作,服从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局及流域防汛组织机构的有关抗洪抢险调度指令;负责因灾损毁的电力设施抢修恢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武警博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博州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职能,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应急救援工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博州边境管理支队:负责组织边境官兵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博尔塔拉水文勘测局:负责主要河流水文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做好河流水情监测,对水情变化趋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对山洪区域的洪水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向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文信息。
博河流域管理处、精河水利管理处: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所管理的水利工程防洪安全,负责流域内主要河流(博尔塔拉河、乌尔达克赛河、哈拉吐鲁克河、保尔德河、精河、大河沿子河)的依法保护和管理,负责协调、指导流域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审核人:高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