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县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新党编委〔2019〕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是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县级。
第三条 自治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应急及预警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专项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协调等工作。
㈡负责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建设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综合数据库。
㈢承担自然灾害减灾能力的调查和信息监测评估工作。
㈣负责应急管理的新闻宣传、科学普及等工作。
㈤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交流合作等工作。
㈥承办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自治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业务科。负责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负责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综合数据库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应急值守、政务值班、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新闻宣传、科学普及等工作;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交流合作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不再保留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其相关职责划入自治州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高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