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发〔2019〕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县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新党编委〔2019〕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局更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是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正县级。
第三条 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
㈡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危险区的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备和地震观测环境。
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㈣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㈤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㈥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的推进应用。
㈦承办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组织协调中心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机要、档案、保密及后勤保障服务等事务。
㈡监测预报科。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组织震情监视跟踪和重大震情会商;组织震后趋势判定和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地震预测意见;负责监测预报预警、烈度速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的管理;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地震监测预报相关科技项目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
㈢震害防御科。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与重点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地震系统应急预案建设和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应急技术系统、装备建设工作;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地震现场工作;承担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承担地震震害防御相关科技项目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
第五条 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核定全额事业编制9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人:高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