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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2日 18:10  自治区国资委网站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新国资法规〔2023〕5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出资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 条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疆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协同独立。实现合规管理与法务、内控、风控、监察、审计等工作统筹衔接、协同联动。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五)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合理安排年度合规管理经费预算,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出资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领导、统筹推进企业合规工作。

(二)健全完善企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研究确定合规管理负责人(首席合规官)人选。

(四)强化合规管理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责任担当,建立与董事会、经理层定期沟通机制。

(五)强化对董事会、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的履职监督,对违规决策、违规经营以及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六)制定企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清单。

(七)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第八条 出资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五)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首席合规官)的任免。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出资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与企业法治建设等领导机构合署,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合规管理专项规划。

(二)对涉及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审议的重大涉法事项或者合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联席会议。

(四)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向党委会、董事会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组织起草企业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措施。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做好本业务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出资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部门合规管理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履行本部门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出资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发挥“第二道防线”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加强合规宣传,培育合规文化,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出资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发挥“第三道防线”作用。

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国企改革要求,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七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产权交易、招投标、投资管理等活动。

(二)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三)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四)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招聘与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企业用工与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六)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七)数据信息安全。强化数据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与内幕信息不当泄露。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八)商业伙伴。建立健全第三方准入与退出机制,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增加合规条款等措施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八条 加强以下关键环节的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各方面风险可控。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九条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的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上级监督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

(三)涉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涉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合规要求。

(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二十条加强对涉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

(一)加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涉外运营以及涉外工程建设等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文化宗教、商业习惯、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涉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二)健全涉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三)定期排查梳理涉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第四章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一)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规范企业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工作流程、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二)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针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提出的重点领域以及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具体的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三)制定合规管理专项制度,针对涉外业务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四)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较为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应对机制,针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及时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置。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出资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举报机制,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出资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同时要制定尽职合规免责清单,健全完善容错纠错制度。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协同运作机制,实现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人力资源、内部审计等协同联动,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年度报告机制,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在每年年底前全面总结分析企业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作为董事会报告相关内容或附件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第五章合规文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加强各层级领导员工合规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全体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安全、质量、诚信和廉洁等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思想基础。

第三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合规理念纳入企业价值观体系,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三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提升合规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和风险分析,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自治区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自治区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

第四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各地州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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