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州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由国资委存档备案。
第四条监管企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或对其重大事项行使前,应按本规定征得国资委的同意。
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以及对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征求国资委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国资委报告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监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监管企业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四)监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监管企业或其子公司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六)监管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转让主要盈利项目和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及企业品牌等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七)监管企业经营者绩效薪酬发放。绩效薪酬必须在国资委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年薪实发数后,按规定发放,不得在国资委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前发放;
(八)监管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和重大举借债务;
(九)监管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含产(股)权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十)发生造成企业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十一)监管企业因诉讼、仲裁原因,涉及到企业资产处置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监管企业相关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三)监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向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州党委、政府领导对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安排工作任务或直接作出批示、指示的事项,相关企业在接到工作任务、批示、指示当日向国资委报告;
(二)州党委、政府领导深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调研,相关企业事先接到通知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国资委报告,调研为临时安排事先未通知的,相关企业在调研结束后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州领导有明确指示的,按照指示执行);
(三)监管企业发生债务违约事件和预计无法到期足额支付的债务本息,预判可能发生债务违约风险的,以及拟对外发布与债务违约相关信息公告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向国资委报告;
(四)监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国资委报告,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将相关部门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领导批示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报国资委;
(五)监管企业职工或相关人员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向国资委报告;
(六)监管企业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突发网络舆情的,向国资委报告;
(七)监管企业每年12月1日至春节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3日内上报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情况报告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资委报告;
(八)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博州或因病因事不在岗位的,向国资委报告;
(九)监管企业的月度、年度财务报告;
(十)监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告;
(十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总体方案;
(十二)监管企业中层干部及子企业负责人调整配备;
(十三)监管企业经营运行情况要按照季度定期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向国资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监管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监管企业制定的下一年度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本年第四季度上报国资委;监管企业测算的本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及薪酬、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须在本年一季度上报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监管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博州经济发展布局与国有资本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二条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应当向州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问题,监管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向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当先口头报告,再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州党委、政府和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部署要求落实落地。
第十五条监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错报重大事项的,应当视情节和后果,对监管企业予以通报;涉及违纪违法的,报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国资委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