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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2021年08月24日 09:22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充分保护全州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生活生产所需物资、物品、食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有关价格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诚信依法经营。

二、切实履行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广大经营者要积极拓展货源、畅通供应,保障各族群众的正常生活。大中型商超和农贸批发、零售市场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履行好社会义务,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价格及相关信息,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三、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广大经营者要依法明码标价,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禁止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上涨。

四、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和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依法投诉,积极维权。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个别不法商贩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恶意囤积等不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依法维权。

六、理性消费,合理采购。全州目前的粮油、肉蛋、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完全可以满足全州各族群众需求。建议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理性消费。

社会各界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通过拨打以下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博州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科:0909-2221796

博州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科:0909-2284312

                                

                               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1日



经营者违反价格秩序法律责任提醒

01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02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和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03

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04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审核人:吴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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