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下放管理,优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含登记、备案)审批事权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自治区级:负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仅食盐)、乳制品(仅新疆特色乳制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国产保健食品备案;负责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同一品牌全国门店数10000家以上的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同一品牌全国门店数300家以上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
二、地(州、市)级:负责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新疆特色乳制品除外),酒类,豆制品,蜂产品生产许可;负责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同一品牌全国门店数10000家及以下的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同一品牌全国门店数300家及以下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各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减少县(市、区)许可的事权,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三、县(市、区)级:负责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食盐除外)、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生产许可和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负责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除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
审核人: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