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3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3作为检验样品,30个×3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指标/感官要求 |
GB 9683—1988 GB 4806.7—2023 |
2 |
蒸发残渣/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GB 9683—1988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23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GB 9683—1988 GB 4806.7—2023 |
5 |
微生物总数/菌落总数 |
GB 4789.2—2022 GB/T 18706—2008 |
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2016 GB 14934—2016 GB/T 18706—2008 |
注:1.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9741—2005,微生物检验项目选择本表的第10、11项;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8706—2008,微生物检验项目选择本表的第10、11、12、13项;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18454—2019,微生物检验项目选择本表的10、11、12、13、14项。 2.产品执行标准为GB 4806.13—2023,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消毒或清洗直接使用的复合材料及制品,微生物检验项目选择本表第11、12项,其中第11项检测沙门氏菌。 3.产品执行标准为GB 9683—1988,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产品执行标准不是GB 9683—1988,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总迁移量。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GB 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8192—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8454—2019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T 18706—2008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 19741—2005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6690—2011丙烯酸涂布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26691—2011改性聚乙烯醇涂布双向拉伸薄膜
GB/T 28117—2011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
GB/T 28118—2011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768—2014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T 40266—2021食品包装用氧化物阻隔透明塑料复合膜、袋质量通则
GB/T 41168—2021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蒸煮复合膜、袋
GB/T 41169—2021食品包装用纸铝塑复合膜、袋
GB/T 41220—2021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盖膜
BB/T 0012—2014聚偏二氯乙烯(PVDC)涂布薄膜
BB/T 0041—2021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膜
BB/T 0052—2017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
BB/T 0084—2021蒸煮食品常温储存包装用纸基 复合材料
QB/T 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2197—1996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苯类溶剂残留量除外)。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审核人: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