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1.1抽样方法: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1.2组批原则:同一款产品为一批次。
1.3抽样数量:每个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件(可抽同款不同型号),一件用于检验,一件用于备样复检。
注:如样品面积过小,不能满足检验需求,可增抽1件。
2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2 |
pH值 |
GB/T 7573—2009 |
3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4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5 |
异味 |
GB 18401—2010 |
6 |
附件尖端和边缘的锐利性 |
GB/T 31702-2015 |
7 |
耐唾液色牢度 |
GB/T 18886—2019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审核人: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