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每批次抽样数量
容量V(mL) |
抽样数量(个) |
检验样品数量(个) |
备用样品数量(个) |
V<200 |
50 |
40 |
10 |
200≤V≤600 |
32 |
26 |
6 |
V>600 |
16 |
13 |
3 |
2.检验依据
表2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要求 |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
2 |
总迁移量 |
GB 31604.8—2021 |
3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31604.2—2016 |
4 |
重金属(以Pb计) |
GB 31604.9—2016 |
注:1.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适用于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23,且含有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类着色剂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类物质的产品。 2.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审核人: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