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枸杞干果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入选。
据悉,当事人从精河县托里镇某枸杞收购加工厂购进散装枸杞,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某包装商行购进标有“精河枸杞”字样的礼盒,进行分装后销售。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精河县枸杞协会的许可,销售侵犯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枸杞礼盒上突出使用了“精河枸杞”文字起到标识产品来源作用,具有商标性使用效果,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产品源于精河地区,可能造成消费者对产地误认。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违法行为,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名称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审核人:吴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