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医疗保障制度,扎实推进医保惠民工程,稳步提高职工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实际,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对职工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㈠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在职职工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5%不变,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90%调整为92%,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88%,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分别增加2个百分点。
㈡调整职工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使用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
㈢调整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㈣调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由原先分段按60%、70%、80%比例支付调整为按80%支付。
㈤增加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
增加职工慢性病病种详见附件。
二、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㈠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㈡厅级公务员、参照执行厅级公务员医疗照顾政策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3%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㈢在职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现在的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调整为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5%以上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予以补助。
㈣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80%、90%调整为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90%。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博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附件
博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序号 |
门诊慢性病病种名称 |
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
1 |
血友病 |
80% |
6000 |
2 |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 |
80% |
7500 |
3 |
风湿性心脏病 |
80% |
3000 |
4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80% |
4000 |
5 |
支气管哮喘 |
80% |
2500 |
6 |
包虫病 |
80% |
2500 |
7 |
布鲁氏杆菌病 |
80% |
2500 |
8 |
结核病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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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耐多药结核病(MDR-TB)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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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