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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为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促进群众合理就医,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53号)精神,结合实际,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自治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3万元调整为1.7万元。
二、逐年动态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后每年动态调整,由自治州医疗保障局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自治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并公布,新标准公布前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审核人:王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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