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人大年度立法工作部署要求,在州林草局组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初稿)》起草专班,自3月底启动此项工作以来,历经收集资料、调研、起草等环节,《条例(草案初稿)》已基本形成,按照立法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2022年4月28日至5月27日期间社会公众若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实名(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反馈至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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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28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
(草案初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六章 品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河枸杞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营主体权益,增加枸杞优质果品供给和农民收入,促进精河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维护“中国枸杞之乡”品牌定位,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枸杞种植、加工、经营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枸杞产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市场导向、绿色发展、优质高效、龙头企业带动、品牌引领的原则,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枸杞是防沙治沙的先锋树种、特色林果和药食同源产品,兼具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精河县行政区域是自治州优势枸杞主产区,精河县人民政府承担推进枸杞产业发展主体责任。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枸杞产业发展协调和区域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枸杞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州林业和草原部门和精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枸杞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枸杞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枸杞产业管理工作。自治州和精河县发改、工信、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枸杞产业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扶持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枸杞产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扶持精河枸杞产业。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枸杞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标准化种植基地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枸杞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强招商引资,培育壮大精深加工项目,并在资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水供电、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枸杞产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技术人才和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枸杞产业发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生产加工水平高、示范引领效果显著的龙头企业,推进枸杞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精河县人民政府建设专业市场、贸易集散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完善仓储、运输、质量监测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枸杞产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协调作用,依法依规为枸杞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事项:
(一)培育枸杞新品种,研发新产品、新技术;
(二)绿色、有机枸杞规模化种植、标准化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三)引进和推广枸杞种植、田间管理、采摘环节先进、适用的机具设备,提升机械化水平;
(四)积极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开展枸杞生产务工。
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枸杞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枸杞产业项目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应当对枸杞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枸杞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生产经营主体,在项目资金、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
第十七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统筹规划基础上依法确定枸杞种植用地类型,支持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利用林业用地、园地、退耕地、未利用地种植枸杞。
第十八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执行枸杞标准化种植、加工等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枸杞种植配水制度,保障灌溉用水。应当将枸杞灌溉设施建设纳入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大力推广节水抗旱种植技术,提高水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经精河县枸杞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合格的枸杞种植基地灌溉用水享受基本农田供水政策,按基本农田标准收取水费,享受基本农田供水秩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枸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增强对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大风、低温、沙尘、冰雹等气象灾害为重点的防控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在枸杞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三条 枸杞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枸杞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
(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种植管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绿色、有机枸杞种植,划定绿色、有机枸杞种植保护范围,划定的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种植者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枸杞企业、合作社和个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从事枸杞贮藏、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实行长期产地保护,稳定枸杞种植面积,建立枸杞种植区登记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禁止侵占或者损坏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因工程施工影响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基础设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排放、堆置或者处置废弃物。
第五章 质量监管
第三十条 林业和草原(枸杞)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枸杞种苗生产、检疫、运输、验收和使用管理,规范枸杞优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枸杞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进行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枸杞企业、行业协会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三十二条 枸杞的制干、加工、贮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枸杞及其产品建立健全枸杞检验检测体系,开展专业化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处置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四条 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枸杞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枸杞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品牌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枸杞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发展枸杞区域公用品牌,加强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培育枸杞区域各级各类子品牌,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河枸杞”获得的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枸杞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向相关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获准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准使用“精河枸杞”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并按产品管理规范和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二)获准使用“精河枸杞”专用标志标识而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在标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
(四)擅自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精河枸杞”专用标志标识的;
(五)擅自更改“精河枸杞”专用标志名称的表述方式、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情况的;
(六)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授权,非法印制使用“精河枸杞”专用标志标识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精河县人民政府枸杞产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