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赛里木湖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5类行政权力。
本制度所称行政权力运行,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的实施步骤、方法和结果,包括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发布、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适用、监督等。
第四条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博州赛管委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力运行应当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建设,建立全景区一体化行政权力运行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办理,并接受监督。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完善案卷资料,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章 行政权力运行
第八条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编制实施清单,实施清单一般应当载明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行使内容、办理流程、监督方式、廉政风险点等要素。对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还应载明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申请材料、办理形式、审查标准等要素。
廉政风险点应明确行政权力运行各环节的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措施、责任人等。
第九条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权力运行办结时限。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实施的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以及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平均承诺办结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办结时限缩短50%以上。具体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以同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承诺办结时限为准。
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十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细化、量化申请材料标准,并明确申请材料的类型、规格、份数、来源、签名签章等。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可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
凡是能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和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一条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对行政权力事项分设子项。如果分设子项后还不能进行办理的,可再分设至具体办理项。
第十二条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对行政权力事项制定行政权力裁量权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并纳入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的行政权力,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机构实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承担。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签订委托书的形式,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委托书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行政权力运行监督
第十五条 在管委会内部聘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的法制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级或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抵制。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各执法科室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七条 管委会法制部门,对各业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岗位责任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业务部门违反国家自治州、自治州有关规定,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对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并编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报告》,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管委会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并在适当场合给予回复。
第二十条管委会依法行政、执法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接受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行政行为、企业行为的采访报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景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执法文书使用的正确性;
(五)专职行政执法机构制度建设情况;
(六)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七)执法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监督抽查为主,各科室自查、互查为辅。
第二十三条对需要责令改正、责令纠正、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行政决定、移送有关部门的事项,委办公室应当制作《赛管委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对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处理的事项,委办公室应当制作《赛管委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收到《赛管委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执行完毕后10日内向委办公室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或移交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
(二)应由上级机关作出或者批准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上级请示报告,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发生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使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
(六)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七)对《赛管委监督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八)需要依法追究的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办公室填发建议通知书,报委领导批准后,通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自治州法制办。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应当追究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将其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及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
(五)拒不提供执法案卷、不接受查询和调查取证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七)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
(八)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报复、陷害的;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审: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