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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4年11月21日 16:42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博州公管发〔2024〕21号

全州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自治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证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10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文件精神,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城施策,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如下:

一、取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限制。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频次,借款人可一年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大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三、结合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力,继续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且不限制申请缩期次数。

四、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已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自住住房“门窗”“水电气暖”更新。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自住住房,“水电气暖”或“门窗”改造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改造合同后两年内可提出申请,总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其中“水电气暖”改造不超过5万元,“门窗”改造不超过2万元,且总提取额度不超过该房屋“水电气暖”或“门窗”的改造总费用。每套住房符合支取条件后只能申请提取一次,该住房再交易后,购房者不能以此为理由再次申请提取。

五、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至70万元;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20%,本条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遇到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审核人: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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