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博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机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59号)文件要求,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依法定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博州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博州行政区域内,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
缴存
第三条灵活缴存人开立账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本人一类银行借记卡,到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或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灵活缴存人开户不受户籍地、参保地等限制。
第四条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缴存人应填写《博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签订《博州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托收协议》,明确缴存金额、缴存方式、托收账户信息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
第五条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月缴存额参照每年管理中心公布的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额度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六条灵活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在本操作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自主调整,调整业务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调整后次月生效。
第七条灵活缴存人自账户开立之日起,可选择按月或按季足额缴存,须在开户当月或次月完成首笔缴存(缴存额不低于1个月缴存标准);后续可按月、按季连续缴存,也可按当期月缴存额的倍数,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等额补缴多个月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已正常缴存周期的金额。灵活缴存人须在约定扣款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托收协议指定银行账户,由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月代扣代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托收银行卡信息发生变动的,灵活缴存人须在扣款日前通过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变更手续,确保扣款成功。
第八条灵活缴存人开立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管理中心将对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自动注销。灵活缴存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手机公积金APP申请停缴,填写《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续)缴申请表》,经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批准后,办理停缴及账户封存手续。
第九条灵活缴存人因托收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停缴超过6个月(含)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灵活缴存人需恢复缴存的,可通过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手机公积金APP申请账户启封,启封后须一次性补齐全部欠缴金额,方可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缴存人,转入单位缴存的,须办理账户转移业务,转移生效后自动终止个人缴存托收协议;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缴存人,封存时提供入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缴存的,须办理账户转移业务,自转入当月起办理个人缴存托收手续,按本操作指引履行缴存义务。
第十条灵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个人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标准及流程,参照《博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使用
第十一条灵活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提取行为的,参照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流程执行。
㈡灵活缴存人已办理停缴手续,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全部结清的,可全额提取以灵活缴存人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终止《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为灵活缴存人的,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全部结清的,自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后,可办理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满6个月后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
㈢缴存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贷款已全部结清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剩余部分可由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扣划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扣划前须核查账户贷款状态,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安全。
第十三条本地及异地灵活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按照《博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指引》办理贷款申请:
1.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有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3.开户后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且申请贷款时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个人账户内需留存6个月公积金缴存额,留存缴存额可在结清贷款时使用。
第十四条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十五条灵活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按照签订的缴存使用协议,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月缴存额不低于贷款申请时的缴存标准。
缴存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灵活缴存人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灵活缴存人员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期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缴存利息补贴,年度缴存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不含单位缴存转入及异地转入资金)的0.5%,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护边员首次以灵活缴存人身份开户,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期间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给予每人100元一次性开户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中。每人只能享受1次开户补贴。
灵活缴存人同时符合第十六条缴存利息补贴、第十七条开户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叠加享受,单个缴存人享受各类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筹使用、分类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灵活缴存人缴存补贴、开户补贴及公积金贷款的公证费用等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执行。灵活缴存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2%单独计提,全面保障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运营及稳定增值。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操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博州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若后续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指引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管理中心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操作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操作指引为准。
审核人: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