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有效盘活存量资金,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与发展动能,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州实际,因城施策,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如下:
一、优化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基数
办理再交易住房贷款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的,本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管理中心设立的租房提取上限2.4万元及租房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额,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3.6万元。
三、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
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及其他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明之日起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四、助力老旧小区改造
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名下的自住住房被博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房屋竣工时间满20(含)年以上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水电气暖”更新、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电梯更新、加装电梯。其中“门窗”改造提取不超过2万元,“水电气暖”改造提取不超过5万元,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结束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3万元,电梯更新、加装电梯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㈠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装修
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在博州区域(含兵团第五师)有自住住房装修的,可按实际装修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装修提取申请仅限办理1次,提取有效期限为装修竣工后2年内,可按自然年度每年提取1次,累计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㈡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契税、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租赁车位、购买车库(位)费
缴存人购买博州区域内(含兵团第五师)自住住房,缴纳购房契税、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租赁车位、购买车库(位)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有效证明材料时间距申请提取时间在5年内。
六、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
允许缴存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提取互用。
七、调整异地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
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全款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或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全款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可提取公积金,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可办理提取。
本意见自2026年5月15日起实施,试行2年。本意见由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24日
审核人: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