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博州公管委发〔2008〕4号)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开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博州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博州地区工资收入数据计算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上限由2019年的4282元下调至410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0年8月30日结束。
三、有关基数调整的工资确定、缴存比例、计算方法、报送方式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7月1日起开始,8月30日结束。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
2.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博州2019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总额为68405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17101元(68405×3÷12=17101.25)。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4104元(分别为:17101×12%=2052)。
4.工资标准低于当年本地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社保最低缴费标准作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执行。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个人合计缴款应为偶数。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1.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由单位财务人员登录http://www.xinjianggjj.com/新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办理。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2269212。
2.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浏览器打开新疆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www.xinjianggjj.com/(建议使用搜狗浏览器),点击“单位网厅入口”
(2)点击“年度基数调整”
(3)选择“批量导入”
(4)选择“下载模板”
(5)将下载的模板填好后(注:勿改动表的格式),点击“选择文件”,将填好的基数调整表上传,点击“确定”完成办理。
审核人: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