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博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实际情况,经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和优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措施概述
本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共12项,具体包括:1.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贷款额度计算倍数。2.切实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3.优化首套房区域认定。4.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5.放宽购房提取年限。6.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条件。7.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龄。8.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9.推动博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0.加大“由租转购”支持力度。11.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12.明确公积金连续缴存认定标准。
二、政策内容解读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政策原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提高至40倍。
解读:
1.此政策限购买疆内住房;
2.账户余额倍数计算时,可将家庭成员全部余额均计算在内。
(二)切实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
政策原文: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持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
1.此政策限购买疆内住房;
2.未成年子女指缴存人家庭18周岁以下的子女;
3.“首次申请”及“二次申请”以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情况为准,“商转公”贷款不适用该条款;
4.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不超过租房地每年最高房租金额,且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总计不超过房租总额。
(三)优化首套房区域认定。
政策原文:允许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区(含兵团)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疆内缴存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疆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疆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购房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允许按照缴存地规定认定缴存状态,缴存状态正常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1.此政策限购买疆内住房;
2.疆内缴存人家庭包含兵团缴存人,核定有无自住住房以职工家庭在拟购房地自然资源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记录为准;
3.疆外缴存人家庭不包括兵团缴存人,且夫妻双方不能有疆内缴存人,无需核查疆外缴存人在疆内是否有自住住房;
5.一个家庭仍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第三次申请不予受理。
(四)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
政策原文:缴存人家庭因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解读:
1.家庭成员指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
2.不支持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办理该业务;
3.缴存人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医疗费用结算凭证中个人支付金额;
4.重大疾病范围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中35种重大疾病目录为准;
5.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放宽购房提取年限.
政策原文: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有效期限为可申请之日起2年内调整为可申请之日起5年内。
解读:
1.2025年10月27日后购买的房屋提取日期调整为可申请之日起5年内,此前购买的仍沿用可申请之日起2年内政策;
2.可申请之日参照《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指引》第十条规定执行。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条件。
政策原文: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情况的,目前收入稳定的,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的,不作为逾期记录计算。
解读:
1.累计违约金额上限由200元提高至1000元。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龄。
政策原文:根据国家延长法定退休年限规定,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允许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
1.贷款期限以主贷人年龄为准;
2.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次日便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原文:借款人父母、子女、担保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全额提取偿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提取支付购房款。
解读:
1.父母、子女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互用时,不支持正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为家庭成员办理该业务。
(九)推动博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政策原文:缴存人及其父母、子女名下的自住住房,被博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水电气暖”更新、电梯更新、加装电梯,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其中“水电气暖”改造提取不超过5万元,“门窗”改造提取不超过2万元,电梯更新、加装电梯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住房公共区域时,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项目核定的分摊费用。
解读:
1.仅适用于2020年以来被列入改造项目清单的老旧小区;
2.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时,仅能支取个人支出部分的改造费用。
(十)加大“由租转购”支持力度。
政策原文: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将累计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解读:
1.适用范围所有租房的缴存人,系统上无法查询的需提供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记录。
(十一)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政策原文: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安居,不对户籍地和户口性质设置限制。支持异地灵活就业人员在博州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博州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解读:
1.将在异地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博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范围。
(十二)明确公积金连续缴存认定标准。
政策原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因工作调动、辞职后重新就职、缴存基数核定、单位缴款失误等原因发生断缴行为的,在申请贷款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解读:
1.非缴存人主观因素造成断缴且已补齐欠缴部分的,补齐后并正常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5年10月27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措施试行两年。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12条使用政策的通知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6日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12条使用政策的通知
全州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更好的促进博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3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12条使用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及贷款额度计算倍数。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90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提高至40倍。
二、切实满足多子女家庭住房需求。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30%,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持多子女家庭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优化首套房区域认定。允许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区(含兵团)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的疆内缴存人及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按照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疆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在疆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疆外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购房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允许按照缴存地规定认定缴存状态,缴存状态正常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缴存人家庭因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五、放宽购房提取年限。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再交易住房、拍卖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有效期限为可申请之日起2年内调整为可申请之日起5年内。
六、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条件。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贷款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期(含)、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情况的,目前收入稳定的,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的,不作为逾期记录计算。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龄。根据国家延长法定退休年限规定,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允许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借款人父母、子女、担保人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全额提取偿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时提取互用,可提取支付购房款。
九、推动博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缴存人及其父母、子女名下的自住住房被博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水电气暖”更新、电梯更新、加装电梯,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其中“水电气暖”改造提取不超过5万元,“门窗”改造提取不超过2万元,电梯更新、加装电梯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住房公共区域时,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项目核定的分摊费用。
十、加大“由租转购”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将累计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十一、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安居,不对户籍地和户口性质设置限制。支持异地灵活就业人员在博州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博州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十二、明确公积金连续缴存认定标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因工作调动、辞职后重新就职、缴存基数核定、单位缴款失误等原因发生断缴行为的,在申请贷款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以上措施自2025年10月27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至第四条措施试行两年。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审核人: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