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基数
新政策:办理再交易住房贷款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较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
政策解读:
取消契税价格作为认定贷款房价的标准。
二、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
新政策:租住商品住房的,本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管理中心设立的租房提取上限2.4万元和租房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额,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3.6万元。
政策解读:
1.多子女家庭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有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子女成年后仍可计入子女数量;
2.需提供户口簿或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有效材料。
三、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
新政策: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及其他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在取得相应证明之日起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政策解读:
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个人现金支付部分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可提取个人支付部分公积金;
2.其他疾病:指不在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中35种重大疾病目录范围内,确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困难等证明。
四、助力老旧小区改造
新政策: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名下的自住住房被博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房屋竣工时间满20(含)年以上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水电气暖”更新、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电梯更新、加装电梯。其中“门窗”改造提取不超过2万元,“水电气暖”改造提取不超过5万元,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结束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3万元,电梯更新、加装电梯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
政策解读:
1.房屋竣工时间满20(含)年以上:指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竣工时间,至申请提取之日已满20年;
2.适老化改造:指符合《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所列清单内容的改造项目,不在清单范围内的改造项目不予提取;
3.缴存人有多套自住住房的,只能就其中一套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发生费用申请提取一次;
4.为父母居住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其父母(含继父、继母)中至少一人年龄满60周岁及以上。
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㈠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装修。
新政策: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本人父母在博州区域(含兵团第五师)有自住住房装修的,可按实际装修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装修提取申请仅限办理1次,提取有效期限为装修竣工后2年内,可按自然年度每年提取1次,累计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政策解读:
1.提取有效期限为装修竣工后2年内:指自装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申请提取之日不超过2年。装修竣工时间以装修竣工单(表)日期为准;
2.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平方米装修价格不超过1600元(含)。
3.缴存人房屋装修竣工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各管理部工作人员上门核实装修验收,拍照留存照片。
㈡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契税、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租赁车位、购买车库(位)费。
新政策:缴存人购买博州区域内(含兵团第五师)自住住房,缴纳购房契税、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租赁车位、购买车库(位)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有效证明材料时间距申请提取时间在5年内。
政策解读: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为有效凭证,内容应载明交款人姓名、房屋地址、面积、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及公章、开票日期等信息;
2.物业费:以收费项目为“物业费”的票据为有效凭证,内容应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坐落、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及公章、物业费年度、开票日期等信息。可一次性提取同一套住房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5年内已支付的物业费,后期可按自然年度提取当年实际缴纳的物业费总额,同一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3.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及配偶同一套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
4.租赁车位:以租赁车位交款票据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为有效凭证,车位租赁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提取年度,可一次性提取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5年内已支付的车位租赁费,后期可按自然年度提取当年实际缴纳的车位租赁总额,同一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5.购买车位:以购买车位交款收据及购买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为有效凭证。
六、扩大“互提互助”政策适用范围
新政策:允许缴存人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提取互用。
政策解读: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还款期限内,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剩余本金总额,同一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七、调整异地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
新政策:缴存人夫妻双方和子女,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全款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或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全款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可提取公积金,已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可办理提取。
政策解读:
1.非缴存地非户籍地:指房屋所在地既非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也非缴存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所在地;
2.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全款购买:指购房人之间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全款购买:指购房未办理住房贷款;
3.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指自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满6个月;
4.办理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即可办理提取,不受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可提取的限制。
(备注:以上政策缴存人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缴存账户冻结等情形)
审核人: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