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医保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医保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州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公共服务中心等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州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全面、准确梳理州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州司法局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局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州医疗保障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领导审定,报州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州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州医疗保障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司法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医保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2.对抽查结果正常的检查对象,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检查对象,州医疗保障局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办公室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州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