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构建管用高效的自治州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体系,提高药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个性化的购药需求,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医保发〔2024〕7号)要求,制定《自治州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规划(2024-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推动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构建管用高效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体系,提高药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个性化的购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㈠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布局。以满足参保人员需求为出发点,结合区域分布、人口密度、服务内容,合理规划定点药店布局,满足参保人员就近、便捷的用药需求。
㈡坚持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药店参加药品集中招采,合理确定药品价格,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优胜劣汰。
㈢坚持协同发展,共享资源。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的协作与配合,落实医保结算政策,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三、配置规划
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规模,科学编制定点零售药店配置规划,精准开展资源配置规划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分布和数量,引导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源配置均衡发展。力争到2025年末,建成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医保定点服务体系,向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安全、有效、公平、可及的药品供给保障服务。
㈠定点零售药店。以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服务半径为800-1000米)为标准,服务半径内设置不少于1家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口原则上不低于1000人;乡镇按规模大小一般设置不少于1家定点零售药店。鼓励促进定点零售药店向空白区域、相对不足区域、乡镇、基层分布,对目前无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规划期内新开设且符合规划要求的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评估范围;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相对不足的区域,规划期内新开设且符合规划要求的零售药店,择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评估范围;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相对饱和的区域,规划期内按照常住参保人口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及密度,满足参保人员就近、便捷的用药需求。到2025年末,每家定点零售药店平均服务参保人口在1200人左右,全州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控制在320家左右,根据规划期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可动态调整。
㈡门诊统筹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按照《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含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遴选,结合统筹区城镇职工参保人数、门诊特殊慢性病人数、购药需求(年度参保职工购药人数及金额)、现有门诊统筹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数量及分布、拟新增药店统筹基金使用增量等实际情况及门诊统筹参保人数、居住区域、工作区域分布和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服务半径内门诊统筹药店空白区域确定设置规划数量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进行设置。到2025年末,每家门诊统筹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平均服务参保职工在1200人左右,全州门诊统筹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总量控制在75家左右,根据规划期末职工参保人数可动态调整。
㈢“双通道”药店。按照规模适度、有序推进的原则设置,原则上每个县市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双通道”药店必须是门诊统筹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零售药店主管部门协调联动,严格按照《规划》抓好贯彻落实,《规划》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县市医疗保障部门绩效评价内容。
㈡加强监测评估。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应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发展的定点零售药店(含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加强对县域内定点零售药店配置的宏观调控和申请定点的评估工作。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及时反馈至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审核人:王钢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