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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发〔20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局内各单位: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已经第3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各地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附件: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
上一条: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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