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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㈠ 划入的职责。
将原自治州建设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㈡ 划出的职责。
将监督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㈢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住房保障职能,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⒊加强城乡建设抗震减灾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营监管体系,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职责
㈠ 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导实施自治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落实情况;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㈡ 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㈢ 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㈣ 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州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㈤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㈥ 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㈦ 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
㈧ 指导自治州村镇规划建设;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自治州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居富民工作。
㈨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㈩ 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对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恢复建设中的规划、建设及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 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3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
㈡ 城市建设科。
拟订自治州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行业政策;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和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拟定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自治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评估,拟订保护和发展规划;参与自治州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初审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参与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论证等工作;参与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的节能工作。
㈢ 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自治州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州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事项;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引进、研发、推广工作;负责新建建筑的节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和技能鉴定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纪、党风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组长、总工程师),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相当于副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内设办公室、总工办、建筑室、规划室共4个科室。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名。(机构编制方案另行文)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抗震防灾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贯彻国家、自治区抗震工作政策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自治州抗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负责对全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拟订自治州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自治州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州直、各县市、口岸规定数额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初审、检查。
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当于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协助调查进场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和标准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地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制、管理本地区建安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估价汇总表;定期发布工程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纠纷。
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相当于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州直、各县市、口岸劳保统筹费的收取、拨付、上解,困难建筑企业劳保费调剂补贴申报及劳保统筹费的管理工作。
㈦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授权或委托负责全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㈧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授权或委托负责全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拟订自治州城乡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负责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等工作;负责自治州各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的审核;负责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自治州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
㈩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安居富民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单位编制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拟订村庄、小城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乡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安居富民工程建设。
(十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保障办公室(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拟订自治州住房保障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州拟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各县市、口岸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指导自治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自治州住房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列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其他事项
㈠ 撤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站更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