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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测绘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划出的职责。
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前期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及地价、土地市场信息、采矿登记咨询等服务性工作交给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认定职责交行业协会。
㈡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㈠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自治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州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㈡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州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㈢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㈣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㈤ 承担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并组织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㈥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自治州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自治州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州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县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㈦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州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队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自治区、自治州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㈧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㈨ 依法管理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上报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州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
㈩ 依法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 承担测绘管理责任;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和年检工作的初审,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确认并管理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监督实施测绘标准,指导监督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十三) 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自治州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设4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㈡ 耕地保护利用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的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用地开发规定;指导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依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补充耕地方案的监督实施;负责权限以内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拟订自治州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乡镇、村队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订土地收购、储备计划,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及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及时向市场供应土地;负责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㈢ 地籍规划科。
负责城乡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土地资源的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组织拟订自治州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拟订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参与调处跨县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㈣ 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起草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指导采矿权依法流转;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矿产企业“三率”指标的制定及考核;掌握辖区内矿业开发动态和统计年报的汇总上报;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组织指导本州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逐级划缴;对各县市难以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直接征收;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核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党纪、党风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组长),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5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事业单位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当于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4名(含工勤事业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副县级1名,正科级1名)。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土地、草场、森林、矿山、水资源等法律、法规,检查土地、草场、林地、矿山、水域等纠纷处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办法和意见;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州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督促、检查并指导县市政府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对土地、草场等纠纷的处理情况;负责答复和处理人大、政协关于土地、草场等纠纷方面的意见、建议、提案等工作。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室(信访室、执法监察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对自治州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事宜;负责有关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工作;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举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审查和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移交需查处的违法案件;负责违法案件会审的日常工作。
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测绘管理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全州测绘行业管理,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监督管理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全州测绘标志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自治州基础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技术监督与组织实施工作;审核监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㈣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财务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独立进行会计核算,负责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以及国土资源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各项收费规定;承担自治区和自治州财政核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阿拉山口口岸分局和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的财务管理;监管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和自治州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的财务工作。
㈤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组织人事教育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科级以上干部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管理;协助局党组考察县市、派出机构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全系统领导干部;编制全系统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培训工作;负责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审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审查上报工作。
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纪检监察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
㈦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质勘查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参与编制自治州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地质矿产勘查活动、成果登记及矿产地发现权的保护;依法进行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核;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管理砂石、粘土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㈧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质环境办公室。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下水动态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认定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
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全州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编制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资质单位(专家)进行初审并负责项目的勘查、立项和上报;负责全州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预算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储备信息;承担土地储备、开发、整理、复垦的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㈩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相当于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差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受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发布土地、矿业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本地区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负责对县市国土资源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承担国土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设计和研究工作;承担国家征用土地等前期技术性、服务性及建设用地项目和土地权属、矿产权属的勘界工作;承担地籍测量和调查工作;负责地形图、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的制作、管理、更新与服务工作;负责自治州卫星连续运行基站(CORS)系统维护、优化和系统数据管理;积极开展CORS系统用户服务与推广工作;为自治州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市场)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信息保障等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六、派出机构
㈠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阿拉山口口岸分局。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事业编制1名),其中: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阿拉山口口岸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并承担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㈡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含工勤事业编制1名),其中: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负责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并承担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七、其他事项
㈠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测绘局”牌子。
㈡ 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队更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导航与位置服务中心牌子。
㈢ 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整理中心更名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地储备整理中心。
㈣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自治州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由自治州水利局牵头,会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㈤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4〕162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新党组通字〔2004〕50号)精神,自然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局长、副局长(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征求县市党委意见后任免;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人事教育室正职,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在任免前,须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同意;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免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备案;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干部,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按规定程序任免。
八、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