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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9年04月17日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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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6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㈡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拟订自治州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点产业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拟订与实施。

㈢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拟订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油地关系;协调解决油气运输等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㈣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行业专项规划、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行业规划及行业法规的实施措施;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煤电煤化工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冶金、有色金属、黄金、稀土、轻工、纺织、机电、建材等行业管理。

㈤ 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拟订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规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备案。

㈥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工作。

㈦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对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㈧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指导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节能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㈨ 负责民爆行业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依法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㈩ 组织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负责制定年度电力行业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电力调度工作。

(十一) 负责推进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指导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 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协调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实施。

(十三)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秘、信息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部门和重大项目的预决算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实施专项财务检查。承担机关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㈡ 经济运行科(中小企业科)。综合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运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出工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建议;承担工业运行形势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协调保障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供需平衡。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承担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人员的培训;指导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承担自治州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㈢ 产业规划科(电力科)。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拟订承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拟订钢铁、有色、黄金、新材料、现代煤化工、稀土等行业规划和发展政策;指导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行业项目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电力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拟订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电力运行调控目标;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园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园区建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园区的设立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园区考核评价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物流基地项目建设。

㈣ 投资技进科(节能科)。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审核上报国家、自治区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负责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拟订技术创新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创新项目及平台的申报、审核、认定和管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合作,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行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实施行业标准化和技术基础工作。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装备制造业行业管理;协调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和推广应用。拟订工业领域绿色发展、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执法监察、能效管理工作;负责工业领域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推进信息化工作;拟订经济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拟订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和工业信息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协调企业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

㈤ 盐业管理科(行业管理科)。拟订石油和化学、轻工、纺织、建材、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性建议;贯彻落实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责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拟订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盐业行业管理;监督落实卷烟、糖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民爆行业管理;拟订民爆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承担民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协作发展规划;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技术协作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州纺织服装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13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第六条 将原自治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部分职责及自治州园区管理办公室、自治州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自治州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下一条: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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